北京觿堂文化艺术基金会第二届第6次会议纪要

 

北京觿堂文化艺术基金会

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

 

会议时间:2023417

会议地点:北京觿堂文化艺术基金会会议室

出 席 者:李昂、任静、陈茜、夏航、李宁

列 席 者:孔硕

 持 人:李昂

决议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对章程中以下条款进行修改,经参会理事举手表决一致同意对基金会章程以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基金会章程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修订为,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基金会章程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修订为,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基金会章程第五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订为,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基金会章程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路2号院9号楼A-23室。修订为,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路2号院9号楼A-23室。

基金会章程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修订为,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修订为,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会章程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修订为,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基金会章程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二)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修订为,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二)本基金会管理费用。

基金会章程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10万元的捐赠活动;(二)一次性投资超过10万元的投资活动;(三)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修订为,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一)一次性募捐超过50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二)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其他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基金会章程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修订为,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会章程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修订为,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基金会章程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修订为,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基金会章程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修订为,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基金会章程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8年8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修订为,本章程经2023年4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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